江苏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

时间:17-07-13

服务地址: 淮安市大治路青莲巷9号 
 联系电话: 0517-83661756  监督电话: 0517-83944026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受理时间: 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7:30
申报材料
证明其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野生动物来源证明文件或材料

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

江苏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申请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七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驯养繁殖省重点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报省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款 申领省重点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有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设施,具备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技术。 第五款 省重点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由省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第二十九条
出售、收购、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出售、收购、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报省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从事出售、收购、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限额指标内从事经营利用活动。 出售、收购、利用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具有有效的野生动物合法来源证明,并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野生动物合法来源证明包括驯养繁殖许可证、狩猎证、捕捞证和运输证等。 出售、收购、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办法,由省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第三十条
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及收购驯养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凭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经营利用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驯养繁殖省重点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以及出售、收购、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申请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营业执照时,应当书面告知其凭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出售、收购、利用批准文件开展经营。